环保风暴热度不减,环保督查持续发力,有机废气处理是环保治理的一大重点!
2020年10月2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一机电公司时发现,该单位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设有注塑、钻孔等工序,其中注塑工序未配套废气处理设备,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2020年11月6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一五金店时发现,该单位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中调漆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喷漆、烘烤工序未配套废气处理设备,喷漆、烘烤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上述建设项目均未对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备进行自主验收,便投入生产。
河南废气处理厂家了解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两家单位各处罚款20万元人民币,责令其立即改正。
VOCs排放门类很多,涉及到的中小企业更多,从目前多数企业VOCs的排放和VOCs废气治理情况来看,多数中小企业对VOCs的认识存在明显不足,对其使用的原辅材料中VOCs的含量、VOCs的产排污节点以及废气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和VOCs废气治理效果等不甚了解,也掌握不住。
除此以外,VOCs废气治理意识和管理措施不足、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
河南废气处理厂家提醒,涉VOCs废气企业在生产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及时检修废气处理设备运行故障,确保有机废气处理装置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