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在官网“公众互动”版块刊登一则涉VOCs治理意见回复,如下:

问题:河北省环保厅工作人员您好:1.使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水性涂料(VOCs含量低于10%)的工序是否需要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2.使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水性涂料(VOCs含量低于10%)的生产工序,排放浓度稳定、达标,是否需要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回复:您好,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有关要求,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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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