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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2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主要任务、时间安排、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2022-04-09 返回列表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北省2022年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统筹做好全省县城及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主要任务

(一)房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强化县城及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六个百分百”“两个全覆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落细,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逐项目明确监管部门和责任人;对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清单的建筑工地,推广在硬质围挡上加装柔性防风抑尘网、出入口建设封闭式单向通行洗车棚等措施;临近铁路、高压电线、居民区的渣土和料堆应采用封闭围挡、喷洒抑尘剂等方式抑尘,慎用网布苫盖。

(二)市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市政道路施工应严密围挡,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作业方式。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应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运弃土、回填沟槽、进行硬化或绿化。施工应避开大风天气,同一区域多项重大工程应错时施工,减少动土面积,缩短工程周期。做好大风天气、夜间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确保物料、土石方苫盖严密安全。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喷洒抑尘剂等防尘降尘措施。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三)建筑拆(破)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拆除施工前,应设置围挡、警示标志,进行封闭施工管理。拆除过程采取洒水、喷淋等降尘,合理设置湿法作业喷水方向和喷头密度。大面积拆(破)除工程采取分区施工,根据风向风速和周边环境变化,及时改进抑尘措施。对拆(破)除废弃物采取苫盖、喷淋等抑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加强对作业设备车辆管理,清运过程做到湿法作业全覆盖、无死角、不起尘。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采取覆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老旧小区治理改造扬尘污染防治。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外墙和屋顶保温层等施工过程中的切割、剔凿、打磨工序,使用小型湿法作业设备抑尘。老旧管网更换、小区绿化、路面硬化修补等土石方作业和其他易产生扬尘环节,采取洒水、雾炮喷淋等抑尘措施,及时回填沟槽,确保粉状物料、裸土苫盖严密。

(五)园林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园林绿化作业应保持作业面湿润,及时清运种植土、弃土、余土。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种植完成后的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木屑、挡板等;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5cm以上。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核验环保登记号码标识、信息采集卡和信息采集表,并做好进出施工现场信息登记。严禁未经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二、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建立台账,摸清和掌握施工项目底数。制定年度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做好开(复)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检查验收、复查工作。4月20日前,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专班名单、工作方案及工作联系人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实施阶段(4月10日-12月10日)

一是集中整治。6月底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的若干措施》,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集中整治。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工程、重点环节,完善措施,实施差异化管控,对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周边和处于建(构)筑物拆除、基坑开挖、绿化及外管网施工阶段,以及屡次发生扬尘污染问题的建筑工地纳入重点监管,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增加巡查、抽查和暗访频次。在建建筑工地实现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全部安装,分别与当地主管部门联网使用,实现网上巡查常态化。各地在6月25日前对本地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形成专题报告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是重点突破。“退后十”城市、雄安新区、张家口市等重点区域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精准管控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重点工作大督查等反馈的各类建筑施工扬尘问题,认真核查,确保整改到位、处罚到位,并举一反

三、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认真执行《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扬尘防治差异化管控,严禁“一刀切”。充分发挥大型施工企业、重点项目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适时组织观摩,以点带面,提高扬尘污染防治水平。

三是监督检查。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常态化全面自查自纠。加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暗访暗查,应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巡视检查,督促现场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两个全覆盖”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建筑工地扬尘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工地及时现场核实,发现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全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2次监督检查,在重要时段、重点时期进行随机抽查、暗查暗访,并利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系统加强线上巡查、抽查。对在线监测数值超标工地,及时利用视频监控进行线上巡查,发现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固定证据及时交办,当地监管部门要现场核实,责令立即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多次超标工地纳入监管重点。

(三)总结阶段(12月10日-12月31日)。各地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经验、成效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提出意见建议。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责任体系,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成立工作专班、专人负责、制定方案、完善考核督导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在各类媒体、网站公开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

(三)坚持奖优罚劣。按照“鼓励先进,应纳尽纳”的原则,符合相关条件的民生项目、重点项目纳入正面清单,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在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中给予倾斜。将受到行政处罚的项目相关信息记入不良行为信息系统,实施差别化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取消创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资格。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季度考评。各地安排专人负责,每月25日前将本月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建议)和本方案附件3-5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厅根据各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督导检查和抽查暗访等情况,对各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进行季度、年度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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