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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免罚轻罚”会变成“重罚”?罚款20余万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14 返回列表

江苏省某企业建设项目轻微违法,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其改正不予处罚,但企业却拒不改正,最终被处以重罚。

2021年5月,相城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董某的电子器件制造生产项目涉嫌未批先建,但由于项目处于设备安装阶段,未发现污染后果,且能够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因此不予行政处罚,只是向董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恢复原状。然而执法人员跟踪检查时发现,董某非但没有按照要求恢复原状,反而在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备齐全的状态下,开工生产。最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董某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累计处以罚款20余万元。

重罚

原先不予处罚,是因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于2020年3月印发指导意见,明确对于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能及时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这起案例警示企业,“免罚轻罚”不是肆无忌惮进行轻微违法行为的挡箭牌。像董某这样置若罔闻、拒不改正,甚至变本加厉、扩大违法行为的做法,终究只会自食其果。

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免罚轻罚”后,企业需根据职能部门要求,限期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于那些知错不改或者已享受过“免罚轻罚”政策却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建立诚信档案,明确其不再适用这项政策。同时,建议在制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时,对屡教不改、屡禁不止的“免罚轻罚”企业,适当提高裁量系数,以警示企业高度重视整改机会,切实抓紧整改,避免环境危害后果的产生。

在日常检查中,加强宣传与沟通也很重要。在办案过程中,多次遇到企业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免罚轻罚”,但实际上并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这时企业多有抱怨,甚至公开质疑“免罚轻罚”政策的公平性。鉴于此,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到“免罚轻罚”全辖区同一标准、同一尺度。同时,进一步细化符合和不符合“免罚轻罚”的违法行为清单,向社会公示,组织企业深入学习,让他们明确知晓“免罚轻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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