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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是怎么做环保工作的?

发布时间:2014-10-31 返回列表

作为河南除尘器设备生产厂家,郑州朴华科技在专注于除尘器生产研发的同时,亦非常关注国内大气污染治理情况和环保政策方向。近日,随着冬日临近,华北、黄淮等地出现轻至中度霾,河北中南部沿山的局部地区有重度霾……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保护的形势也愈发迫切!这里,朴华科技就为大家转载一篇中国古代人的环保理念和环保措施。虽然没有除尘设备等,仅从其对违反环保行为的处罚方面也可看出,古代环保政策的严苛。其实,环保是中国古人一直很重视的问题,中国古人很早提出了“环保治国”理念,设立了“环保部”,还进行了“环保立法”。

古人如何重视环保?——不重视环保“不可以为天下王”

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了人与环境的关系,可以说,世界上“环保治国”理念,便是由中国古人提出来的,这在中国先秦时候的史料上很容易查到。

在古代早期,保护环境被提到政治高度。战国时期赵国著名思想家荀子,便提出了“环保治国”理念。《荀子》一书中第九篇《王制》, 专门谈如何做国家领导人。里面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大概意思是,在草木开花结果的时候,不能砍伐山林,践踏和破坏草木的生长。荀子便这种环保要求,称为“圣王之制也”。

荀子虽然是赵国籍贯,但其成名却在今天山东境内的齐国。荀子一生中曾三次出任齐国稷下学宫的祭酒一职。“稷下学宫”是齐国一所地位与今北京大学相当的官办高等学府,祭酒则相当于今首席教授。荀子能受到齐国的青睐,与齐国尊重知识分子,重视环保有直接关系。

比荀子早约四百年的齐国上卿(相当于今国务院总理)管仲便是位环保专家,在任时倡导环保治国,称“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为天下王。”此话见于《管子·地数》,说得比荀子便直接——不搞好环保不配做国家领导人。

管仲在任时,根据秋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同环保要求,提出了环保“四禁”概念。据《管子杂篇·七臣七主》所记,其中之“春禁”是:“无杀伐,无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诛大臣,收谷赋。”

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春天不要杀伐,不开挖大丘陵,不焚烧大沼泽,不砍大树,不开凿大山,不放大火,不杀大臣,不征收谷赋。管仲这种环保观,不只提出了环保问题,还考虑到了民生。这种治国理念相当科学,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与此不无关系。

古代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吗?——舜设世界上“环保部”虞

中国古人的“环保治国”理念,即便在今天也不过时。那么,古代有现代这样专门的环保机构吗?有的。从记载来看,世界上“环境保护部”,就诞生在中国。

古代管环保的部门,名称自然不叫“环保部”。据清黄本骥编纂《历代职官表》,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叫“虞”,“虞”,既是机构名,又是官衔名,其很大一部分职能与今天的环保部相同,但所管理范围更大,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都是“虞”的职责。

在上古传说中的“五帝时代”,由于生存条件原始,人们对大自然更依赖。相应的,也更注意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尧帝觉得舜有治理天下的能力,便禅让于舜,果然,舜大有作为。司马迁《史记》开篇第一卷《五帝本纪》中,便记述了舜的事迹。

舜上位后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根据当时的需要,分设九官。这九官,相当于现在中央的九个部委,分别有正、副长官22人,这些部门长官都是由各部落首领集体商讨,公开推荐出来的。

舜所设九部委中就有环保部——“虞”。虞的编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关于伯益就任,还有段故事。当时舜时征求各部落首领意见,问谁能帮他掌管山林、川泽、草木、鸟兽,大家一致推荐了伯益。但伯益开始并不接受这个“环保部长”,希望把此职位让给朱、虎、熊、罴等人。舜也干脆,当即表示让他们和与伯益一起来负责“环保部”,伯益这才当了舜的“环保部部长”,朱、虎、熊、罴4人任“环保部副部长”。

《尚书·尧典》中也记录了舜认命伯益做“环保部长”的事。国内有环保学者认为,舜所设的“虞”,是世界上较早的“环保部”,伯益是“环保部长”。

从史书记载和传说来看,伯益是嬴姓史祖,治水专家大禹的得力助手,他发明了水井,保证人类饮用水源免受污染;同时还是动物保护权威,即《汉书·地理志》中所谓 “伯益知禽兽”。另传,《山海经》也是伯益写的。

舜设立“环保部”一事,虽然并未被现代考古发现所证实,但“虞”作为环保机构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却是不争的史实。

在周代,“环保部”编制更大,周与前面的夏、商两代一样,中央机构实行“大部制”,但“环保部”被进一步细化,有山虞、川衡、林衡、泽虞等四个平行部门,统统归“地官司徒”领导。其中,山虞的地位高,美国学者埃克霍姆称之是世界上较早的“山林局”。

秦汉时虞被“少府”替代,到三国之后,又恢复了“虞官”。唐、宋、明、清诸时期,朝廷均设有虞衡司,此司即“虞部”,属于更大的中央部委工部的下级机构。

古人如何为环保立法?——秦《田律》规定“毋敢夜草为灰”

古代环保立法可以追溯到夏代大禹执政时期。《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曾颁发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即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对保护环境,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的作用。禁令本意虽非出于环保,而是考虑物产,但仍可以看作是中国较早的环保禁令。

到了周代,环保禁令的范围变得更为宽泛了。公元前1050年前后,周文王在攻打崇国时曾出台“伐崇令”:地面部队进入崇国境内内,“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即要求部队不得填埋水井,不得砍伐树木,一句话,不得破坏崇国人民的生活环境和设施。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出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条款”。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一部分竹简上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出了《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较早的“环保法”。

《田律》中,除了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有两条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特别是“毋敢夜草为灰”这一条,就今天来说,对保护大气很有作用,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轻雾霾天气。

《吕氏春秋》·士容论》中也提及了秦国这类“禁烧”规定,有“泽人不敢灰僇”一说,即不准在泽中割草烧灰。在同一时期的齐国,同样有类似的不准随意放火烧荒的规定,管仲“春禁”中的禁“倮大衍”、“行大火”,就是这意思。

后代相关环保法令中,便保留了“禁烧”条,对极容易污染大气的焚烧行为作出种种限制。如《唐律·杂律》规定,“非时烧田野者”要被严惩。据《宋刑统》疏,所谓“非时”,是指每年阴历2月1日以后至10月30日以前这段时间之外的时间。

在南北朝时,还出现了“禁烧”保护草原和地表植被的规定。《北齐书·文宣帝纪》记载,北齐天保九年(公元558年)春,当时的皇帝高洋便下了一道红头文件(诏):“限仲冬一月燎原,不得他时行火,损昆虫草木”,只能在规定的冬季一个月内烧荒,其它季节一律禁止。

古代如何处罚不环保行为?——周代“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在古代如果出现不环保行为、违反环保法怎么办?就规定本身来看,处罚比现代“环保法”上的条款厉害多了。

西周周文王的“伐崇令”,看来更为严厉了,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意思是,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赦免。

“伐崇令”毕竟是战时环保禁令,正常情况下又如何?也严厉,在齐国便是这样。《管子·地数》中有这么一说:“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这比“伐崇令”,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种为保护环境而剁断肢体的残酷惩罚,其实在殷商时期已出现。《韩非子·内储说》有这样记载,“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即把灰烬这类生活垃圾倒在街道上,被发现后将被剁掉手。

在进入封建时代后,中国古人对破坏环保行为的处罚有所放松,但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判处古代五刑中的笞刑——“笞五十”,即用鞭杖或竹板抽打屁股(臀)或背部50下;“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

社会发展到现代,当然我们要面对的环保问题更加繁复和具体,需要的约束条款和处罚措施也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目前,很多环保行为变成社会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道德倡导环节,真正需要环保立法解决的是大气污染治理和车间粉尘处理等一系列工业生产行为的限制。随着各种工业除尘器设备的研发,对大气污染和车间粉尘排放有了较为明确的指标,使环保工作更加具有参照性和执行性。我们今天回顾古代环保理念,更多的是对人文方面的约束,与我们今天营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是相同的,也希望大家能够通过古代环保行为的朴素理念,提高自身的环保意识,为现代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标签: 环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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