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门:
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非法“自备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封堵其入河排污口。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工商部门:
严厉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食药部门:
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供电部门:
负责对取缔关闭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环保部门:
负责“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的协调工作,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涉及行政拘留、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发改部门、经信部门:
严把政策及审批关,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安部门:
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
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房城乡建设部门园区内违反规划的项目和行为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有关部门:
对属不符合税务、消防、农业、城管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进度明显滞后、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工厂有以下问题之一,将面临罚款、关停、责令整改、约谈等,请务必自查:
1、生产配件的同时有出来粉末的辅料、相关的燃煤锅炉等设备要查封;
2、发现有噪音、气味浓的产品也要整顿;
3、没有营业执照、不规范的厂家需要重新整顿;
4、顺带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5、顺带查伪劣及假冒仿牌的;
6、偷排废水;
7、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气体;
8、低频噪音或噪音过大;
9、粉尘污染;
10、未公示环评;
11、无环保审批手续;
12、电机组存在运行安全隐患;
13、违法建设;
14、私设暗管排污;
15、煤渣到处飘散;
16、纸渣挖坑填埋存在问题;
17、无废水回收系统;
18、未办理取水许可;
19、没有亮照经营;
20、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存贮其他废弃物;
21、治污设施简陋老旧问题;
22、烟尘排放浓度超标;
23、厂区堆积垃圾未及时处理;
24、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5、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
26、排污许可证过期;
27、非法生产;
28、过滤池COD超标;
29、无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