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环评与排污许可变更
问题:你好。技改项目不增加全厂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的。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粤环函〔2020〕108号)第58条属于豁免环评情形。请问是否可以编制分析报告明确符合豁免环评情形后,将分析报告作为排污许可证变更材料,并申请将技改变动内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回复:您好!参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提交相应材料,并可以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一并提交审批部门。补充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变动情况说明材料、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排污单位有关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情况分析、自行监测情况等。关于变动内容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建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