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印发2019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DB36/1101.5——2019)。朴华科技摘要了有机废气VOCs的排放标准限值,供大家参考。
该废气排放标准适用于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汽车维修业(涉及表面涂装工艺)和生产车箱(含挂车)(涉及表面涂装工艺)企业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
1、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的排放限值。
表1 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2、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表2的无组织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的无组织排放限值。
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
3、单位涂装面积排放总量
现有企业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新建企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单位涂装面积排放总量核算见附录A。
表3 汽车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限值
4、 排气筒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如果您有相关环保问题或者环保设备需要咨询,欢迎致电朴华科技:158 9013 7611(同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