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音箱外壳加工企业废气治理设备(活性炭吸附装置)内竟然未放置活性炭!
经查,该企业喷漆房配套了UV光解+活性炭吸附的废气治理设备,而企业并未加以利用,废气治理设备形同虚设,最终被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早前,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也发现过类似情况:一家从事化妆品包材喷涂企业,配套了水喷淋塔、光催化分解、活性炭吸附箱三级处理的废气治理设备,检查时,该企业喷涂线正在作业产生VOCs废气,但检查废气治理设备时,竟发现废气治理设备的水喷淋塔水箱内一滴水都没有!
上述两家企业,表面配套了废气治理设备,但实际废气治理设备并未正常运行,污染废气并未真正处理到位。对上述两家企业的恶劣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企业停产整改,并依法对该两家企业立案查处!
废气治理设备运行基本原则
1、向大气排放VOCs废气的单位,其废气治理设备必须保持正常使用。废气治理设备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VOCs废气治理设备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治理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应急废气治理设备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3、各涉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和废气治理设备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