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某日用化妆品生产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复配车间内有工人正在从事复配产品生产,车间内有明显香气异味;车间窗户敞开,车间未密闭;该复配车间内针对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安装有废气处理设备,现场检查时废气处理设备正在运行;有运行台账记录。
执法人员现场指出车间窗敞开,空间未密闭的情况后,该公司工人立即关闭了窗户,空间恢复了密闭的状态。
现场检查发现“该复配车间内针对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安装有废气处理设备,现场检查时废气处理设备正在运行,车间窗户敞开,车间未密闭”这些证据能认定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环节,已经安装并使用废气处理设备,但是并未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由于车间窗户打开,所以VOCs废气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已经查实的证据认定该公司存在从事产生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
有机废气处理厂家朴华科技了解到,考虑到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司法局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中首次发现的违法行为,上海市金山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参照《免罚清单》的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后续调查了解,到该公司复配车间窗户未关闭是因为工人觉得车间太热了,所以打开窗户。该公司为了解决此问题已安装了降温送风装置,并且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员工管理教育,在复配作业时禁止开窗,做到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有机废气处理。
有机废气处理厂家提醒涉气企业,进行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机废气处理措施减少有机废气排放。
废气处理设备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处理设备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应急废气处理设备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