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6日,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发现了一条异常数据,南通市通州区某企业VOCs废气治理设备用电量连续23小时数值为“0”,但在此期间,该企业的生产设备却运行正常。
监控人员立即将相关线索转交属地。随后,南通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赶赴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
执法人员通过将数据分析对比、观看视频监控等方式认定,该企业无主观故意情形,主要问题是没有严格执行巡检制度,未能及时发现VOCs废气治理设备断电。
由于该企业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VOCs,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VOCs废气治理设备的行为。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政策、标准针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治理做出严格要求,但很多企业并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管理水平差、VOCs废气收集率低、逸散排放问题突出。
有机废气处理厂家朴华科技了解到,部分企业废气治理设备运行、维护工作不够规范;生产设备与废气治理设备同步运行率低,有的企业甚至为节约费用停运废气治理设备;甚至很多企业的废气治理设备没有使用说明书,导致企业对废气治理设备的性能参数、故障排除等都不甚了解,更谈不上废气治理。
有机废气处理厂家建议涉VOCs企业应规范废气治理设备使用流程,加强VOCs废气治理设备运行管理,确保VOCs废气治理设备有效运行、有机废气达标排放。
按照与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VOCs废气治理设备运行率。根据有机废气处理工艺要求,在VOCs废气治理设备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废气治理设备。
有机废气处理装置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有机废气处理装置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应急有机废气处理设备或采取其他替代有机废气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