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指导《免罚清单》适用的具体化、标准化,我们甄选了一批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免于处罚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执法人员对轻微违法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行为,更好地体现为企优环境的服务理念,用法治力量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例:芜湖市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案
2021年6月17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芜湖市国俊塑业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调墨作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进行自由裁量,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8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向芜湖市国俊塑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整改,对生产车间进行隔断并加装卷帘门,严格落实生产作业要求,保证印刷空间的密闭状态,确保废气有效收集处理。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八条的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7月16日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