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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焚烧炉废气非法排放,罚款36万元整

发布时间:2022-12-14 返回列表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环评科在日常服务管理中,发现郑州某公司申报的排污许可证信息不全,要求企业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后,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完善,于是按照新密市局关于违法线索移交工作机制,将相关情况交由执法大队。执法大队经过调查,发现涉及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生产。现场检查时,企业两台焚烧炉正在使用,焚烧炉废气通过烟囱排放。

废气排放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5月26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职能部门之间积极构建违法线索移交机制,形成“科室一大队→辖区中队”线索移交制度,着重解决了线索没人移、线索移交慢、线索没人接等痛点、难点问题,确保了案件查处的及时性、有效性;通过“月调度+季通报”,建立执法工作信息共享机制,督促指导辖区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形成违法线索发现快、移交快、查处快的“三快”处罚工作制度,对违法线索查处的实行闭环管理,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效能。该案例从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违法线索移送机制一个侧面对如何提高执法效能进行了积极探索,具有示范性。针对企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问题,在具体工作中,既需要对此类企业加大指导帮扶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又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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