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在最高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共同研究起草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正式发布。据介绍,《纪要》着力为解决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存在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

在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上,《纪要》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纪要》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纪要》明确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据朴华科技了解,此次发布会是自2014年最高检新闻办成立以来,参与部门较多的一次,涵盖“两高三部”,这一文件也是“两高三部”第一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司法解释。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