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根据《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4.9条文,“进入VOCs热氧化处理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应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其中“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存在一定歧义。

有机废气处理RTO设备安装在客户厂区
请问:在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的情况下,“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这两种情况污染物排放浓度需要按照基准含氧量进行折算吗?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回复:在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的情况下,“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的吹扫气”这两种情况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需要按照基准含氧量进行折算。
主要适用于存在有组织废气、粉尘或无组织排放治理需求的制造类企业,具体需结合自身生产工艺、污染物成分与当地排放要求判断。
关键看三个参数:风量、污染物浓度与成分。低浓度大风量、高浓度小风量、含尘含油、高温高湿等不同情形,对应的工艺选择差异明显。
常见原因包括滤袋或吸附材料饱和、预处理单元失效、实际风量偏离设计值、设备密封老化与管道积尘等,需通过定期检修与耗材更换加以避免。
以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执行标准为准;同时需比较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与地方标准,按较严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