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生态环境厅发布一则“关于污染物排放和治理问题的咨询”的主题咨询,主要咨询为在某特定工况下是否为VOCs过度治理问题。
问:您好,最近我一直有一个疑虑,如果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收集、未治理,直接排放,其VOCs的实际排放浓度远低于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时,企业是否必须要对此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加装相关有机废气治理设备?如果需要,是否存在“过度治理”呢?
答: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另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除浓度达标外,处理效率也需达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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