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涉VOCs废气治理相关要求如下:
(十六)持续推进VOCs废气治理攻坚。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废气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VOCs废气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
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
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督促石化、化工企业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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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废气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
要科学布设VOCs废气监测点位,提升VOCs废气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废气监测站点基础上,科学合理增加VOCs废气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VOCs废气监测点位,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
各地要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废气排放重点源,依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在沿海主要港口和重要物流通道建成空气质量监测站,重点监控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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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汾渭平原各地级城市、县城要继续加强降尘监测,加强数据质控,确保数据质量,并及时将降尘监测结果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